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業者登載或宣播環境用藥廣告時,應敘明廠商名稱及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字號。
前項宣播以影視、廣播或電子看板方式為之者,得免敘明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