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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委託製造環境用藥,應由委託者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表。
二、經公證之委託合約書,合約書應載明委託製造之期間。
三、委託者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正本及接受委託者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影本。
四、加註接受委託製造工廠名稱、地址之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