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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環境用藥藥效(效力)檢測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環境用藥藥效檢測所用測試生物種類及條件,如附件十二。
二、申請登記之防治性能須檢具藥效(效力)檢測報告。但防治蜈蚣、馬陸、蜘蛛、恙蟲者,可由試驗者依文獻資料推薦藥劑之使用方式及使用量,並由申請者檢具該文獻資料。
三、特殊環境衛生用藥、環境衛生用微生物製劑之藥效(效力)檢測報告,應檢具其所有防治性能之稀釋倍數(包括防治效果達藥效審查基準之最大稀釋倍數)之藥效檢測報告。
四、蚊香劑、電蚊香劑、液體電蚊香劑標示使用時間逾八小時者,須檢附藥效之時效試驗證明報告。
五、對二氯苯、萘、合成樟腦之成品有效成分與原體相同者,由業者以原體或成品擇一進行藥效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