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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前條環境用藥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試驗研究或教育示範: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構或行政機關。
二、專案防治:行政機關。
三、申請登記用:環境用藥製造業或從事輸入行為之環境用藥販賣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