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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個案申請原體轉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環境用藥製造業受讓人之環境用藥製造可證字號、品名、有效成分及含量、原體需求量。
二、原體持有者所持有原體之許可證字號、品名、有效成分及含量、原體轉讓數量及原體製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