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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前條第二項評選小組組成委員至少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之委員擔任。委員由下列人員聘兼任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
二、相關領域學者。
三、具實務經驗之專家。
評選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召集人裁決之。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