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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每二年舉辦一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績優評選。
評選作業為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由中央主管機關組成評選小組執行並評定優選獎勵對象。
績優評選之報名方式、實施期程、評鑑流程、評分項目及給分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實施計畫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