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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資格證書:
一、因執行業務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嚴重者。
二、違反本法或有關公害防治法規,情節嚴重者。
三、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
四、執業之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未依規定執行其業務,情節
嚴重者。
五、具有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因前項第一、二、三、四銷撤銷資格證書者,五年內不得再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