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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執業之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執行左
列業務:
一、協助進行毒性化學物質污染防治工作,並向負責人提供有關管理之建
議。
二、從事毒性化學物質之相關衛生安全防護措施。
三、擬定並協調實施毒性化學物質應變計畫及緊急措施。
四、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資料之申報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