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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執行業務之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接受專業訓練或講習。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因故未能參加前項訓練或講習者,應事
先以書面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因突發事故無法參加者,應於訓練或講
習結束後七日內,以書面報知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