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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本國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工業安全、工礦衛生技師證書,經講
習合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
立學院理、工、農、醫學系研究所畢業,經講習合格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理、工、農、醫科系畢業,具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得有證明文件,經
訓練合格者。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畢業,具四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得有證明文件
,經訓練合格者。
前項第一、二款講習及第三、四款訓練,其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