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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沒入之毒性、關注化學物質、其他應登錄化學物質或有關物品,應以變賣、廢棄、轉讓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