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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液劑、乳劑、懸浮劑、油劑或超低容量劑環境衛生用藥之製造、加工,應具有下列設備:
一、調合容器。
二、攪拌機。
三、儲槽。
四、填充設備。
五、分裝或包裝設備。
製造內壓噴霧劑者,應具備加壓填充設備及試漏檢查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