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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依海關進口稅則受理減免環境用藥原體關稅申請案件,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六百元。
主管機關受理核發環境用藥輸出證明書,每件收取證明書費新臺幣二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