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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應於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場所設置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且該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應為專職工作。
前項所稱專職工作,指專業技術人員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於環境用藥製造時、環境用藥販賣時及從事病媒防治時,在現場負責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應執行之業務。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所設置之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兼任環境保護相關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之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環境保護、環境用藥管理無關之工作。但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兼任農藥管理人員、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兼任農藥代噴技術人員及具備第二條第二項資格兼任專業技術人員之負責人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其他與環境保護、環境用藥管理無關之工作,指未同時擔任其他正職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