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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場所禁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公共場所,係指學校、影劇院、歌廳、觀光旅館、餐廳、醫
院、診所、圖書館、車站、埠頭、航空站、航空器、鐵路列車、公民營客
運汽車、計程車、渡船、捷運電聯車、電梯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
定之其他公共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