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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領有許可證之製造業或販賣業者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電影、電視
、幻燈片及其他工具登載或宣播環境衛生用藥之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
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省 (市) 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
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