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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特殊環境衛生用藥之售賣對象,以各級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及病媒防治業
者為限。
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者,對前項之售賣,應登記購買人姓名、名稱、負責
人、住址及藥品名稱、數量。登記之資料應保存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