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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之管理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高職以上學校有關科系畢業。
二 高普考有關類科考試及格。
三 高中以上學校畢業,實際從事有關工作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