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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者,製造專供輸出之環境衛生用藥,經中央主管機關
核准者,得按照國外買方訂購之要求,不受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九條之限制

前項之環境衛生用藥,不得在國內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