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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法所稱劣質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添加或變更著色劑、防腐劑、香料、溶劑或賦形劑。
二、有效成分含量與容許誤差範圍不符。
三、超過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