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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一般廢棄物者,適用附表一。
二、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事業廢棄物者,適用附表二。
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適用附表三。
四、其他之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適用附表四。
裁處機關審酌有必要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時,於前項第二款行為人屬上市或上櫃事業者,就其依附表二計算出之罰鍰額度,得加重處罰十倍至二十倍,其罰鍰總額除有第四條規定之情形外,不得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