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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裁處機關計算所得利益總和,應分別計算第三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所列項目金額,並加計利息後予以加總。但應扣除受有利益人已先支出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有重複計算之費用成本等項目時,僅就其所得利益較大者,予以計算。
前項所得利益總和計算公式如下:
所得利益總和=Σ﹝年度所得利益 i+利息 i﹞
一、年度所得利益 i=積極利益 i+消極利益 i
二、利息 i=年度所得利益 i×利率 i×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年數
(一)i :獲有利益年度。
(二)利率:依所得利益產生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據。
前項利息之計算期間,自認定其違反本法規定之日起,至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停止日止,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年數計算,取至小數點第一位後無條件捨去。
所得利益總和之計算取至新臺幣元,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本辦法所稱受有利益人,指因違反本法義務受有所得利益之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