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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事業:指本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之事業。
二、共通性事業廢棄物:指附表所列由二個以上目的事業所產生同種類之事業廢棄物。
三、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料、燃料等附表所列之用途行為。
四、再利用機構:指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農工商廠(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