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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受理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時,應將審查結果副知指定公告事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審核機關發現審核通過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未符合本法及相關規定之顯然錯誤者,得隨時更正之,並通知指定公告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