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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戒檳班講習由處分機關辦理或委託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私立醫療機構辦理。處分機關應於裁處時明確告知受處分人法規依據及應接受戒檳班講習之時數。
戒檳班講習時間及地點,由處分機關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