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參加評選之事業,經各該事業所屬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評合格者,
取得複評資格。
複評依評選組別,分別列特優及優等事業,必要時得予從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