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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參加評選之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報名表。
二、地方主管機關所出具該事業前二年度無違反環保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辦理廢棄物清理、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推行資源回收再利用源頭
管理措施、開發再使用、再生利用技術或實際再使用、再生利用等績
效優良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五、參加評選之事業由工(公)會或地方主管機關推薦參加者,應檢附推
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