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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處分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為之處罰,應於處分書載明處分事由,其須限期補正或改善者,應載明補正或改善內容、期限、完成補正或改善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及屆期未完成補正或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