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評選作業、獎勵及相關示範宣導活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
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評選機關不得向報名
之個人、團體或事業收取任何費用。
本辦法所需頒發之獎金經費來源,除事業組之獎金依初評組別由各該管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支應外,其他組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