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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本辦法核發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許可文件字號。
二、再生資源項目。
三、輸入或輸出者名稱及地址。
四、負責人姓名及地址。
五、輸出國或接受國。
六、許可輸入或輸出數量。
七、許可文件核發日期及有效期間。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第三款地址及第四款負責人姓名、地址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其餘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核發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