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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再使用業者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
二、其他申請登記文件內容變更時,應於變更前依本辦法申請登記之規定辦理。
因辦理前項之變更,致主管機關不同時,再使用業者應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由原登記之主管機關受理後轉請變更後之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