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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個案再利用之申請表及計畫書經書面審查,其內容未依第八條辦理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部予以駁回。
經前項書面審查後,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三至五人及相關主管機關實體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如有修正事項則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逾期未修正者,本部予以駁回。
經審查合格者,由本部核發許可文件,並副知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