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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自行清除,指下列行為:
一、事業以自有車輛及所屬員工,清除其所產生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二、事業以租用合法運輸業之營業車輛,並由攜帶該事業員工證明文件之人員,隨車押運其所產生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本辦法所稱自行處理,指事業以自有或租用之附屬處理設施、設備,在廠區或所屬處理場(廠)內,以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之熱處理法、掩埋法,處理其所產生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事業清除其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院)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視為事業自行清除;事業處理其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院)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視為事業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