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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依本辦法應申請許可之事業,應於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實施日前,取得自行清除或處理許可文件。
依本辦法應申請許可之事業,於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實施日後新設或變更者,應於設置、變更或操作前,依規定申請自行清除或處理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