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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及前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除申請表應為正本外,其餘文件得檢送影本供核發機關審查。但核發機關必要時得要求事業提示正本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