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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潤滑油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廢潤滑油經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後之廢棄物,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其屬事業廢棄物者,除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
辦理貯存、清除、處理外,並應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清理方式。
前項廢棄物之輸出,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