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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責任業者停止製造、輸入責任物,或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免予列管情形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
一、廢止登記申請表(含切結聲明)。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停工、停業、歇業或廢止公司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責任業者有歇業、解散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免予列管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廢止其登記。
前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之責任業者,免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申報、繳費;其恢復製造、輸入責任物或不符合免予列管規定者,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登記、申報及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