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符合本標準第二條第六款至第八款規定廢輪胎之處理方式,並作為橡膠製品、橡膠製品原料、橡膠瀝青原料、油品煉製原料或水泥窯、造紙業、煉鋼業、汽電共生廠等生產能源原料之用途。
二、應具備處理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各種規格尺寸廢輪胎之能力。
三、提具清除、處理之方法、設備、流程、質量平衡圖及處理設備之試運轉報告。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