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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稽核認證團體應將稽核認證之文件表單、憑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包括工作底稿)保存五年,以供查核。
前項資料稽核認證團體應提供作為監督會或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評鑑、考核或監督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