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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稽核認證團體及稽核認證人員執行稽核認證工作,應依據認證手冊中對於人員管理之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接受受補貼機構之不正當利益。
稽核認證團體及稽核認證人員進入受補貼機構作業場所,應配戴識別文件,並應對受補貼機構之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等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相關資料,負保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