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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稽核認證團體稽核認證作業成效之評鑑及考核等事項,得設稽核認證團體監督會(以下簡稱監督會)。
監督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就環境保護或消費者保護相關領域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政府代表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