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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稽核認證團體:指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執行受補貼機構稽核認證作業之法人。
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以下簡稱認證手冊):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作為稽核認證作業執行依據之文件。
三、主軸元件:指應回收廢棄物進入受補貼機構處理後,依認證手冊規定,應具備之物件。
四、雜質:指回收、處理業所回收處理之廢棄物中,非依規定分類或非屬該項應回收廢棄物之物質。
五、雜質率:指進入回收、處理場(廠)之應回收廢棄物經採樣查驗後,其雜質的重量或體積占採樣之比例。
六、允收標準:指應回收廢棄物或其經拆解、壓縮等程序後之物質,進入處理業之進場(廠)品質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