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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受補貼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溢領補貼費者,應於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返還溢領之補貼費;並自溢領之日起至返還之日止,按溢領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但不可歸責於受補貼機構者,免加計利息。
受補貼機構應返還之補貼費及利息,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受補貼機構尚未領取之補貼費抵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