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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應回收廢棄物項目信託基金帳戶餘額不敷支應該項目之補貼費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延期或分期核發補貼費。但中央主管機關延期或分期核發補貼費時,對受補貼機構不得為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