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廢資訊物品之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資訊物品之處理應先去除電線。
二、含汞零組件及電池應以非破壞方式去除,並應分別貯存於具備防滲漏
及溢出功能之密閉容器內。
三、液晶顯示器 (Liquid Crystal Display) 應以非破壞方式去除,其包
覆之液晶不得洩漏,並應貯存於具備防滲漏及溢出功能之貯存容器內

四、處理廢監視器時,陰極射線管 (Cathode-Ray Tube) 應先除真空,分
離錐管玻璃與面板玻璃,並應收集螢光粉後,妥善貯存於密閉容器內

五、回收處理後之螢光粉、含鉛玻璃、其他玻璃及金屬,其採再利用方式
處理者,應依本法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相關規定辦理。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