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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處理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害物質成分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應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成為受補貼機構,並納入稽核認證管制,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