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回收業、處理業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應依登記機關之指示辦理。
前項清除、處理所需費用由回收業、處理業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