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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指定公營事業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經指定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清除處理設施,其從事業務範圍及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規定如下:
一、廢棄物清除設施:
(一)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清除技術員至少一人。
(二)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一人。
二、廢棄物處理設施:
(一)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二)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
三、廢棄物清理設施:
(一)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清理業務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二)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理業務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
前項處理設施或清理設施從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處理方式簡易或單純,並經指定機關核准者,處理技術員得減至甲級處理技術員一人。
第一項第一款應置之清除技術員得以同級處理技術員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