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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指定公營事業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營事業,指下列各目之事業:
(一)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者。
(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三)政府與前二目公營事業或前二目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二、專業技術人員:指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之人員。